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货运合同承运人需承担哪些义务

发布时间:2015年5月25日  来源: 乌鲁木齐专业刑事辩护律师     http://wlmqxingshi.maxlaw.cn/

在货运合同中,承运人的一般说来主要是保证所运输的货物按时、安全地送达目的地。因此,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、短少、污染、损坏等负责。一旦发生此种情况,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。这种损失必须发生在承运人的期间内。承运人的期间一般是从货物由托运人交付承运人时起,至货物由承运人交付收货人为止。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除外。在这段期间内,承运人应承担货物损失的。只有在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、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、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等原因造成的情况下,承运人才可以免责。解决的关键在于分清。

货运合同承运人的义务

按合同规定的期限、数量、起止点,合理调派车辆,完成运输任务。

负责装卸时,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,保证装卸质量。

实行运输。安排装货的车辆,货箱要完整清洁,货物要捆扎牢固,苫盖严密。运输途中要定时检查,发现异常情况,及时采取措施,保证运输质量。

因此,由于机器放置的原因而产生的货物毁损在于承运人。

只有在装运活动物,需要浇水运输的鲜活植物,生火加温运输的货物,挂运的机车和轨道起重机,液化气体罐车、整车运输的爆炸品、氰化物、砒霜以及特殊规定应派押运人的货物,如起爆器材炸药、气体放射性货物、四级放射性货物和带有辐射源的仪器、仪表、器械需要派押运人。

押运人的职责在于:对押运的货物应负责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,如发现所押运的货物有腐烂、变质肩伤、损伤等现象,应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声明,由承运人协助妥当处理。

承运人的违约

从货物装运时起,至货物运抵到达地交付完毕时止,承运人应对货物的灭失、短少、变质、污染、损坏负责,并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。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:不可抗力;货物的自然损耗或性质变化;包装不符合规定;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、变质;托运人的过错;有押运人且不属承运人的;其他经查证非承运人造成的损失。

违约的赔偿

货物的损坏按受损货物所减低价值或修理费赔偿。

赔偿的价格由交通部国家物价局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价格计算。

造成车辆、设备损坏或第三者物质损失,按损坏或损失部分的价值赔偿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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